發布時間:2012-11-15 共1頁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⑴。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不許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以外的任務,不得將承攬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⑵。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工作,并對所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