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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問答:第四章工程委托監理合同2

發布時間:2014-02-06 共1頁

  3.監理合同要求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包括哪幾類?
    答:監理合同要求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包括三類:

    (1)正常工作。監理合同的專用條款內注明的委托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從工作性質而言屬于正常的監理工作。
    (2)附加工作。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托正常監理工作范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時間;
    2)增加監理工作的范圍和內容等。
    (3)額外工作。指服務內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由于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監理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應另行支付附加監理工作酬金和額外監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計算辦法應在專用條款內予以約定。 
    4.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過程中,發生哪些情況不應由他承擔責任?
    答:由于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術服務為特性,在服務過程中,監理人主要憑借自身知識、技術和管理經驗,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服務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時,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會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鑒于上述情況,在責任方面作了如下規定:
    (1)監理人不對責任期以外發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2)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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