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某學(A)擴招,急需一批桌椅,于7月與某家具公司(B)簽定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B向A于8月25日前提供某規格課桌椅400套,合同價款6萬元,由B公司送貨到A單位的后勤處,合同約定違約金為3000元。A單位簽署合同后靜候B公司送貨,不料直到8月26日既不見B公司送貨,也無履約消息;于是A單位當天電話催促,B公司回應還需要10天才能交貨,而A單位稱9月1日要開學,要求B公司不要送貨了,但得到B公司的反對,雙方未達成一致。A單位便從另一公司花7.8萬元購進400套同規格的課桌椅。9月8日B公司將課桌椅送到A單位;A單位拒收,并要求B公司賠償其損失1.8萬元和承擔違約金3000元;而B公司稱A單位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金3000元。
學員提問
請問:
1、A單位可以解除原合同嗎?為什么?
2、A單位的要求合理嗎?為什么?
3、該糾紛的責任應由哪一方承擔?應如何承擔?
教師答復:
您好。
1、可以解除,這是屬于法定解除的情形。因為B公司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A學校催告后,在A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不能履行。所以A單位可以依據法定解除的情形單方面解除合同。
2、A的要求不合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本案中,B單位并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貨,構成了根本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承擔違約責任,即根據合同約定向A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本案中,因B的違約給A公司造成了1.8萬元的損失,可見屬于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情形,所以A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增加的額度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也就是說A公司&&/可以請求法院將合同中的違約金增加到1.8萬元。而案例中A要求B公司支付1.8萬元的損失賠償以及3千元的違約金,總計2.1萬元,已經超過B違約給A造成的實際損失,所以A的主張不能成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不僅有違約懲罰功能,也具有損失補償的功能,不能將違約金置于損失賠償之外。
3、本糾紛應由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應該是賠償損失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