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一、高監工程師崗位職責
(1)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根據合同文件對合同段工程施工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負責駐地辦監理人員的管理、檢查和協調;
(2)根據監理工作的需要向承包人簽發有關函件、通知、指令,并報總監辦備案;
(3)全面熟悉合同文件,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紙,糾正設計圖紙中明顯的錯誤,對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并報總監辦;
(4)審查承包人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出意見報總監辦;審批承包人的分項工程進度計劃,監督承包人施工計劃的實施;對滯后于計劃的工程,敦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并報總監辦;
(5)審查或根據授權批準承包人的變更設計;
(6)審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資質及分包工程類別、數量,提出意見報總監辦;
(7)評審承包人的代表和主要人員的工作,對不稱職的人員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批準撤換;
(8)主持每月召開的常規工地會議,研究和解決合同執行中的各種問題;
(9)審批承包人的分項開工申請書,簽發分項工程開工報告;
(10)審查并簽發單位工程停工令、復工令、工程付款憑證和工程結算書;
(11)組織編制監理月報,專題報告&監理資料,每月審查各監理人員的監監理日記;
(16)經常巡視施工現場。
(17)負責現場監理人員的考勤工作。
二、駐地副高監
(1)負責高監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按高監的授權,行使高監部分職責和權力;
(3)熟悉設計文件和圖紙,審查、評估設計對工程地質采取的技術方案和措施,對具有代表性或普遍性的問題提出書面評述和意見報駐地工程師;
(4)會同道路、結構、試驗工程師檢查和鑒定結構的地基和基礎工程;
(5)會同道路、結構工程師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對不良地質或地基的技術處理方案或措施,或土石成份變化,若導致變更設計,負責審查授權范圍的變更設計;
(6)協助道路、結構工程師處理施工中有關的疑難問題;
(7)對質量事故涉及工程地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意見供駐地工程師研究處;
(8)完成駐地工程師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道路、結構專業工程師
(1)熟悉合同文件、審核設計圖紙,提出差、錯、漏及更正和關問題的意見,報駐地工程師處理;
(2)開工前檢查承包人的準備工作:包括施工測量、人員及機械設備、材料進場的認可,審核承包人分項工程的開工申請,提出意見報駐地工程師批準;
(3)審查承包人負責的設計和變更設計,提出意見報駐地工程師;參與審查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施工技術方案;
(4)嚴格控制工程質量,檢查、督促承包人按設計圖紙、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組織構造物的基坑和基礎工程的檢查或驗收;組織分項工程的中間交工驗收;
(5)協助駐地工程并指導監理員處理施工中的技術疑難問題;
(6)對本合同段本專業施工、監理具有代表性和傾向性的問題提出書面評述意見;
(7)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意見報駐地工程師;
(8)審核承包人的竣工調查資料,參加合同工程交工驗收;
(9)完成駐地工程師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測量專業工程師
(1)按照合同文件規定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照標高等資料;
(2)配合有關駐地專業工程師監督承包人放線、放樣,審查或批準承包人的測量內外成果確保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線型的正確;
(3)負責檢查承包人對水準點、導線點及其他控制點的護樁設施不受損壞,如有變更需在圖上說明;
(4)對承包人施工前的測量進行抽測,認真核查測量記錄,并予簽認;
(5)檢查路基工程的土石分界線,并督促承包人標繪在橫斷面圖上;配合計量專業工程師進行已完工程計量,審核計算數據;
(6)協助道路、結構工程師審核承包人報送的施工和竣工圖紙;
(7)定期檢查承包人對測量儀器精度的校核;
(8)完成駐地工程師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