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六)政府監督管理缺乏力度
我國推行建設監理制度時間不長,監理行業還比較脆弱,監理單位的市場主體地位還不夠穩固,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導。考&試大&《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部門規章雖然對監理工作的實施有明確規定,但在實施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采集者退散
主要表現在:
一是監理工作沒有專職部門甚至沒有專職人員負責;
二是一些違規的市場監理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處理;
三是監理行業缺乏長期發展規劃。
近幾年各地政府機構改革后,原建委(建設廳)設立的監理處相繼撤消,管理工作一般由新設立的建管處指派一人兼管,監理工作的管理力量明顯削弱,缺乏對監理隊伍和監理市場的動態管理,執法檢查工作難以實施。考試大監理工程師,而且兼管人員由于沒有足夠精力考慮本地區監理工作的規劃發展,也就不能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在一些地區由于不能對監理市場進行有效控制,監理工作不到位情況比較嚴重,監理市場中的一些不正之風得以滋生蔓延,難以保證監理制度的健康發展。
因此,有必要認真分析和研究監理行業當前面臨的形勢,分析和研究建設監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理清工程監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制訂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動工程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