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現狀
(一)制造成本法的基本理論
制造成本法仍然從屬于財務會計的范疇,上世紀30年代為了適應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建立的財務會計體系,產品成本計量(為了計量出期間利潤與期末存貨價值的目的)仍然是財務會計的一個重要領域。為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公允性,所有的會計處理事項均應使用會計準則的理念進行指導與制約,而會計準則理念的內核不在于其是否精確,而是在于目前的企業經營環境下,這種理念能否被大家所共同接受(英文上稱之為GAAP,general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制造成本法的理論關鍵在于如何確認產品的成本項目構成,按照企業存在的相關職能部門設置成本項目,應該沒有什么分歧,但這些成本項目哪些應該作為產品成本的組成項目?哪些應作為期間成本的組成項目?與生產有關的職能部門相關的成本項目是不是將所有成本內容都應進入產品生產成本?還是部分成本內容進入產品生產成本?這些問題也構成了今天制造成本法基本的理論問題。
目前對此理論問題的解釋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吸收成本(Absorbing costing)觀點。其基本原理是只要該職能部門與生產過程相關,不論是直接與生產過程相關,還是間接與生產過程相關;不論其發生的費用是什么,都將其吸收到產品成本中去,構成產品的生產成本。二是動因成本觀點。其基本原理是衡量此項費用能不能進入產品的生產成本,除了該職能部門要與生產過程相關以外(因為與生產過程無關的職能部門所發生的費用根本不可能進入產品成本的),還要進一步確認其所發生的費用性質與產品的制造過程是否相關,只有在同時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時,我們才能將其確認為產品的生產成本,否則,即使發生在與生產過程相關的職能部門,我們也不能將其確認為產品的生產成本。
(二)制造成本法目前的現狀
從理論上講,動因成本觀點應比吸收成本觀點要好,因為從權責發生制的基本理念來看,收益了才能承擔相關的費用。如果某該項費用的發生與產品的制造過程無關,即使發生在與生產過程相關的職能部門,也不能將其歸集在產品的生產成本上。但在實際工作中,對與生產過程有關的職能部門所發生的費用,究竟哪些與制造過程有關?相關程度如何?哪些與制造過程無關?進行界定是非常困難的。從理論上講,如果能夠準確地認定其是/考試大一級建造師/變動性生產費用(與產品制造過程完全相關),將其作為相關產品成本構成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能夠準確地認定其是固定性生產費用(與產品制造過程完全無關),將其作為非相關產品成本構成同樣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實際中,真正能夠用較為純粹的方式確認其變動成本或固定成本特性的費用并不是很多,許多費用特別是間接用于產品生產的費用項目,往往表現為混合成本的特性,對其進行分解存在著許多主觀不確定性的成分,如果只是從企業內部管理的角度來加以使用,此種帶有主觀成分在內的不確定的會計信息還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其信息的質量與相對準確性和個人的職業理解是相關的,不會影響到其他信息使用人由于他人在判斷上的特性產生誤解。所以我們的結論是:在相關大量間接生產費用無法用一個準確且能夠被大家所能形成共識的觀念(生產費用與產品生產之間的關聯性)之前,盡管動因成本觀點理論基礎較為理想,但不符合財務會計公認會計準則理念的要求,也就不能為財務會計中的成本核算實踐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