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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及勞務分包合同中的糾紛及預防

發布時間:2018-01-23 共2頁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概述
  (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1.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每項任務分別承包給勘察設計施工人的合同。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指總承包人或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任務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給他人完成所訂立的合同。在建筑市場中,資質高、管理能力強的施工企業往往憑借自己的實力獲得總承包權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工程量大,而工期相對較短;二是總承包商在設備資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資源不足,需要借助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部分項目工程總承包商無法獨立完成,需借助專業性較強的分包商;四是業主指定了分包商或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分包。
  1983年國務院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合同法》、《建筑法》都肯定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但也作了限制性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建設工程專業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合同法》272條2款,《建筑法》28條作出了上述規定。②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③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任務。④分包人必須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分包人。⑤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次進行分包。⑥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量與施工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轉包合同區別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1.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又稱勞務作業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無需經過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業主不得指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勞務分包人也不得將該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
  2.勞務分包合同與轉包的區別
  在勞務分包中,分包商僅提供勞務,而材料、機具及技術管理等工作仍由總包責任,是將建設工程中的勞務部分轉由第三人完成。勞務分包純粹屬于勞動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術、物質等均完全由總包單位進行負責,勞務分包是通過工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費用結算的,是純粹的工費。按照工日數量,根據預先確定的工日單價進行工費結算是勞務分包的本質特征之一,勞務分包不發生材料、機械等費用,更不會有管理費。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勞務作業部分向總承包人及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傳統的資質標準對企業人員、設備、管理能力、資金等條件要求比較全面和具體,這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企業負擔過重、經營困難的原因,新的資質標準更側重于企業的資信、管理能力業績,也體現了未來建筑企業經營管理、專業及勞務三個層次逐步分離的趨勢。因此,應該提倡總承包人更側重于加強經營管理,而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和必要的進行勞務承包。
  (三)工程分包合同與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區別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機具設備、原材料結合。承包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設工程。
  3.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需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不需要業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對分包人的管理是協調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內部事務,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于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工程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結算的。
  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糾紛及預防
  (一)承包人合法分包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
  3.相對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二)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
  《建設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似,內容不再例舉。
  (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常見糾紛及預防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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