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某施工企業(系被告)將其負責承建的某省高速公路Ⅱ標的兩個蓋板涵洞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包工頭”王某(系原告)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原告由于人員不足和設備短缺等多種原因致使中途退出,而被告沒有按工程進度進行計價,僅由項目經理簽字,分兩次預計工程款給原告37萬余元。后雙方簽署了工程計價單,載明原告所施工工程的結算價為33萬余元。原告認為結算價不合理,要求被告再一次性支付給原告2萬元了結糾紛。被告在談判無果的情況下,支付了原告2萬元私了。隨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被告再支付2萬元后,除變更款(業主變更款批復后,應全額付給原告)外,保證以后不再就經濟問題糾纏被告。一年半過去后,原告以被告拖欠其所施工的工程中新增項目的變更款3萬元為由,向法院進行了起訴。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一是撤銷結算清單和承諾書;二是判令被告方支付工程欠款26萬元。原告以被告變更訴訟請求,需要重新收集證據為由,提出休庭。法院二個月后又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告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個人進行施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同時,雙方又無書面合同的約定。在此情形下,對工程造價進行^ 法理分析
違法分包、轉包合同的法律問題。違法分包、轉包合同無效,在發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建筑法》明確規定,違法分包、轉包人為了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進行工程的分包、轉包的,建設行政部門可以將發包人取得的利益確定為非法利益予以收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由人民法院收繳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雖然沒有涉及到非法所得,但在今后的此類案件中,如果出現承包人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筑工程有非法所得的,一律由法院予以收繳,以制裁這種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關于承諾書作為本案的關鍵證據,是否可撤銷的問題。在民法中,原告寫承諾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57條明確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以該承諾書是在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情況下訂立為由,提出撤銷,但從承諾書的簽字人即本案原告可以看出,原告方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當時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并沒有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據能夠證明有被告方乘人之危的情況存在。而且,在第一次庭審中,該承諾書是原告將其作為被告拖欠變更款的證據提供給法庭的,這表明承諾書是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原告認可的證據,是原告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 關于撤銷承諾書期限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中,自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諾書,到原告第一次庭審時請求撤銷該承諾書時,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期限,人民法院不應給予保護。
關于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鑒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交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該案中的原告提交申請后,未預交鑒定費用,并且明示放棄了鑒定,因此,原告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