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及履約保函的釋放
1.在業主簽發單項工程或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移交證書后,應及時要求業主釋放工程預付款及機電產品質量保函。
2.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按合同的約定比例,除部分轉作|考試|大|一級建造師|項目缺陷責任期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后返還外,其余全部釋放。
3.質量保證金的釋放不以工程師是否解除缺陷責任的證書為先決條件。
缺陷責任期的回訪保修
1.建立和保持定期回訪制度及服務網絡。
2.采取電話、傳真、E-mail等形式,及時獲得業主需求,并按計劃、實施、驗證、報告的程序,做好回訪保修工作。工程保修履行承包合同約定和"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的承諾。
3.嚴格按“工程質量保修書”中對保修范圍、內容、時間、責任、費用等的約定執行。
4.工程缺陷責任期自竣工驗|考試|大|一級建造師|收各方簽字之日起算,保修時間按合同約定執行。
5.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非操作使用原因的質量問題,要求業主書面告知承包商,并說明發生質量問題的時間、存在的部位以及保修建議,聯系方式等。
6.向業主提供周到滿意的服務,保修業務應列入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并按約定承擔保修費用。
缺陷責任期的責任劃分
1.因施工安裝未按承包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施工安裝分包單位負責修理并承擔經濟責任。
2.因設計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設計分包單位承擔經濟責任。由施工分包單位修理時,費用應按合同約定解決。
3.因業主供應的材料、構配件或機電和工藝設備不合格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4.因業主指定的分包單位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5.因業主或用戶未經許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業主或用戶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6.因地震、洪水、臺風|考試|大|一級建造師|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壞或非施工安裝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商不承擔經濟責任。
7.當業主或用戶需要責任以外提供修理維護服務時,承包商視情況,可提供相應的有償服務,并在補充協議中明確服務的內容和項目的最終驗收。
項目的最終驗收
1.最終驗收(FAC)應在工程竣工驗收缺陷責任期結束后進行。經竣工驗收投產運營的項目,待缺陷責任期滿后,應及時進行工程最終驗收。
2.根據“工程竣工驗收|考試|大|一級建造師|報告”,對最終驗收工程或竣工驗收遺留缺陷進行復驗或抽查,應對工程項目作出最終驗收全面評價。
3.對達到和滿足最終驗收交接條件的工程項目,應要求業主及時簽發“工程最終驗收證書”。
4.項目業主釋放缺陷責任期保函,承包商保修責任和項目風險全部解除。
多年的國際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竣工驗收實踐證明,圓滿地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內容和任務,按期竣工驗收,是降低工程造價、增加項目收益、打造 國際知名品牌和提升中資公司市場競爭力的關鍵所在。因此,要把竣工驗收涉及的工程實施過程控制的合同修訂、設計變更、工程師指令、檢驗和試驗報告、計量支 付、保險納稅等,列入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從項目方案設計、合同談判抓起,直到項目合同執行的全過程,抓早、抓緊、抓好,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