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保障措施
(一)人力資源管理
1.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2.對一般從業人員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二)物力資源管理
1.設備的日常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2.設備的淘汰制度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轉讓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4.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三、經濟保障措施(4部分)
1.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2.保證安全設施所需要的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3.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培訓所需要的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4.保證工傷社會保險所需要的資金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四、技術保障措施
1.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3.對廢棄危險物品的管理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4.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6.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7.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8.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