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30107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負責人的責任制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要對本企業的安全負主要的安全責任。
(2)從事建筑活動主體的職能機構或職能處室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筑企業根據需要設置的安全處室或者專職安全人員要對安全負責。
(3)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崗位人員必須對安全負責。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二、群防群治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通過對事故的嚴格處理,可以總結出教訓,為制定規程、規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補牢。
六、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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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2掌握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將成為施工單位后續工作的主要參考依據。這些資料如果不真實、準確、完整,并因此導致了施工單位的損失.施工單位可以就此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工期并非不可壓縮,但是此處的“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指的是不得單方面壓縮工期。如果由于外界的原因不得不壓縮工期的話,也要在不違背施工工藝的前提下,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壓縮。
三、提供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任
四、不得推銷劣質材料設備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