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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170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lZ30117l熟悉拆遷管理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管理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1.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指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指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指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的,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的,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反映拆遷人計劃如何對被拆遷人實施拆遷補償安置以及計劃存多長時間內完成拆遷的文件。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事項的公布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的法律效力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同時,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工作,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
二、城市房屋拆遷的實施管理
(一)城市房屋拆遷單位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0條、第1l條的規定,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
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事項及期限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上述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及糾紛處理程序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糾紛仲裁、訴訟和行政裁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3.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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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172了解拆遷補償與安置
一、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的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筑。
二、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分別是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除個別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的方式。
1.貨幣補償
所謂貨幣補償,是指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準,對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貨幣補償是我國目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主要方式,其主要優點是操作簡單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可以不受地點等的限制,同時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問題。
關于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2.產權調換
所謂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入的補償。
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者的表現形式雖然不同,但都必須遵循一個共同的原則一一等價原則。換句話講,以價值量來衡量,貨幣補償與產權條款應當是等價。
三、拆遷安置
1.拆遷安置房屋的質量安全要求
2.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這里,過渡期是指被拆遷人將舊房交由拆遷人拆除之日起至搬遷至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時間。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