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的建筑業快速發展,而在建筑業發展的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也隨之產生。因而,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正確理解訴訟及合法規避訴訟風險,是建筑行業的決策管理人員應該探討的問題。
分包與轉包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尤其是型建設工程的建設,涉及眾多的專業技能,承包人往往并不具備實施全部工程業務的能力,因此,分包與轉包事實上成為建設工程施工工程中普遍存在的現象。
合法的分包·轉包
就其實質而言,分包就是承包人將其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但分包又不同于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合同義務的部分轉讓,因為分包后,承包人仍應對其全部合同義務承擔責任。根據《建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從合同相對性的角度來說,分包并不改變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合同相對人的關系。
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合同義務轉讓的程度不同,轉包是承包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依《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一般合同義務的移轉應以債權人同意為條件,但《合同法》分則建設工程合同部分及《建筑法》明確禁止承包人以各種名義進行轉包。對承包人以各種名義轉包的行為,無論發包人是否知情或同意,均應認定轉包合同無效。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其目的是避免承包人在轉包的過程中逃避責任,造成合同實際履行人收取的價款遠遠低于最初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以致工程偷工減料現象的量存在。違法分包·非法轉包
我國《合同法》第272條第2、3款,《建筑法》第29條第1、3款以及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都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概括起來,違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為: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對于非法轉包,我國《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建筑法》第28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3款都有相關的規定。總的說來,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無效合同如何請求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4條的觀點: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那么,對于無效合同,能否請求支付工程款呢?
從法理上講,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自訂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并不是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如果一個施工項目已經履行,顯然完成的工作成果不適用于返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如果竣工驗收為不合格的工程,且經修復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請求權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只要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合格(包括修復后合格),即使確認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黑白合同”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有的當事人為了獲取不當利益,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項目再簽訂一份或者多份與中標合同的工程價款等主要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例如:一份建設工程中標合同,提交備案的合同造價是每平方米1000余元,然而雙方私下簽訂了另一合同,這份實際履行的合同每平方米造價卻只有幾百元,這就是涉及到當前建筑領域所謂的“黑白合同”問題,也就是“陰陽合同”問題。前者稱為“白合同”或“陽合同”,后者稱為“黑合同”或“陰合同”。
“黑白合同”簽訂的時間問題
兩份合同在簽訂時間上可以存在三種情況,即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可以在中標合同之前簽訂、在中標合同之后簽訂或與中標合同同一天簽訂且難以確定先后順序。“黑合同”的特征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招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可見,兩份合同的不一致必須是實質性內容的不一致。到底哪方面的內容為“實質性內容”呢?對于這個問題,現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法學界通常認為是工程價款、工程質量或者工程期限等方面的內容。因為如果這些內容違背招標合同中的相應內容時將會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而其他方面的變更都不會涉及雙方利益的重調整。“黑白合同”的變更幅度問題
是否只要是對上述幾方面內容的變更,以致與中標合同不一致就是“黑白合同”問題呢?這就涉及到變更的幅度問題。比如只是工程期限稍有變化或者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存在設計變更而導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與發包人經協商對中標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這都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情況,不宜一概認定為“黑合同”。上述幾方面內容到底變更到何種程度才是“黑合同”呢?現行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這就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在具體案件中,如果法官認為變更的幅度達到“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屬于“黑白合同”問題,則根據《解釋》第21條的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即以“白合同”為準;若法官認定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情況,不屬于“黑白合同”問題,則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就要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