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項目安全控制
9.1 一般規定
第9.1.1條 項目安全控制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經理部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員應持證上崗,保證項目安全目標的實現.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總負責人.
第9.1.2條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項目特點,制定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
第9.1.3條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的管理缺陷進行相應的安全控制.
第9.1.4條 實行分包的項目,安全控制應由承包人全面負責,分包人向承包人負責,并服從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9.1.5條 項目經理部和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須保護環境.
第9.1.6條 在進行施工平面圖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安全,防火,防爆,防污染等于因素,做到分區明確,合理定位.
第9.1.7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施工安全生產教育制度,未經施工安全生產教育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9.1.8條 項目經理部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9.1.9條 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作業人員有權抵制,檢舉和控告.
第9.1.10條 項目施工安全應遵循下列程序:
1.確定施工安全目標
2.編制項目安全保證計劃
3.項目安全計劃實施
4.項目安全保證計劃驗證
5.持續改進
6.兌現合同承諾
9.2 安全保證計劃
第9.2.1條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項目施工安全目標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資源,確保施工安全,保證目標實現.專為業性較強的施工項目,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9.2.2條 項目安全保證計劃應在項目開工前編制,經項目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9.2.3條 項目安全保證計劃的內容宜包括:工程概況,控制程序,控制目標,組織結構,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資源配置,安全措施,檢查評價,獎懲制度.
第9.2.4條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保證施工安全.
第9.2.5條 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專業性強的項目,除制定項目安全技術總體安全保證計劃外,還必須制定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9.2.6條 對高空作業,井下作業,水上作業,水下作業,深基礎開挖,爆破作業,腳手架上作業,有害有毒作業,特種機械作業等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以及從事電氣,壓力容器,起重機,金屬焊接,井下瓦斯檢驗,機動車和船舶駕特殊工種的作業,應制定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和措施,并應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作業資格和身體狀況進行合格審查.
第9.2.7條 安全技術措施應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塵,防雷電,防觸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溜車,防高空墜落,防交通事故,防暑,防疫,防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