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項目管理規劃
4.1 一般規定
第4.1.1條 項目管理規劃應分為項目管理規劃綱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第4.1.2條 當承包人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代替項目管理規劃時,施工組織設計應滿足項目管理規劃的要求.
4.2 項目管理規劃綱
第4.2.1條 項目管理規劃綱應由企業管理層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1.招標文件及發包人對招標文件的解釋.
2.企業管理層對招標文件的分析研究結果.
3.工程現場情況.
4.發包人提供的信息的資料.
5.有關市場信息.
6.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標決策意見.
第4.2.2條 項目管理規劃綱應包括下列內容:
1.項目概況.
2.項目實施條件分析.
3.項目投標活動及簽訂施工合同的策略.
4.項目管理目標.
5.項目組織結構.
6.質量目標和施工總進度計劃.
7.質量目標和施工方案.
8.成本目標.
9.項目風險預測和安全目標.
10.項目現場管理和施工平面圖.
11.投標和簽訂施工合同.
12.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