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5-05 共2頁
命題點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過程質量事故預防的施工過程質量控制1.分項工程(工序)控制
(1)施工管理人員在每分項工程(工序)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技術交底,交底內容包括工具及材料準備、施工技術要點、質量要求及檢查方法、常見問題及預防措施。
(2)在施工過程中,項目技術負責人對發包方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有關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及設計變更要求,應在執行前向執行人員進行書面交底。
(3)分項工程(工序)的檢驗和試驗應符合過程檢驗和試驗的規定,對查出的質量缺陷應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及時處置。
(4)施工管理人員應記錄工程施工的情況。
2.特殊過程控制
(1)對工程施工項目質量計劃規定的特殊過程,應設置工序質量控制點進行控制。
(2)對特殊過程的控制,除應執行一般過程控制的規定外,還應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專門的作業指導書。
(3)不太成熟的工藝或缺少經驗的工序應安排試驗,編制成作業指導書,并進行首件(段)驗收。
(4)編制的作業指導書,應經項目部或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執行。
3.不合格產品控制
(1)控制不合格物資進入項目施工現場,嚴禁不合格工序或分項工程未經處置而轉入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施工。
(2)對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和過程,應按規定進行鑒別,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和處置。
(3)應進行不合格評審。
(4)不合格處置應根據不合格嚴重程度,按返工、返修,讓步接收或降級使用,拒收或報廢四種情況進行處理。構成等級質量事故的不合格,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5)對返修或返工后的產品,應按規定重新進行檢驗和試驗,并應保存記錄。
(6)進行不合格讓步接收時,工程施工項目部應向發包方提出書面讓步接收申請,記錄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況,雙方簽字確認讓步接收協議和接收標準。
(7)對影響建筑主體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合格的產品,應邀請發包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設計人,共同確定處理方案,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批準。
(8)檢驗人員必須按規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