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7-10 共2頁
11. 建設工程合同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12. 建設工程合同可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購合同屬買賣合同、監理合同屬委托合同兩者不屬建設工程合同)
13. 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
14.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 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內時招標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投標文件是要約,應受向己作出的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囊示的約束。
15. 標通知書是承諾.
16. 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17. 承諾的內容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肉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虐時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18.《合同法》第32 條規定,"主字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7 條還蠟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 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19. 1. 提供必要施工條件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二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井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 及時檢查隱蔽了程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丁.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考一分)
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峻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士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士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07、0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