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招標投標法律制度
一、招標投標法概述
(一)招標投標法的原則
(1)公開原則:
程序要有透明度,信息公布于眾。
(2)公平原則:
機會平等,權利同等,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3)公正原則:
按照事先公布的條件和標準對待各投標人。
(4)誠實信用原則:
(二)強制進行招標的范圍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三)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管理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實施監(jiān)督,但相關人員不能當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