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2.1 標準的定義
標準是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準,以特定的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2.2 標準的分級及編號規則
按照標準化法,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級。 我國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標準發布順序號和標準發布年號三部分組成。
2.2.1 國家標準
它由國家標準化和工程建設標準化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1991年以后.強制性標準代號采用GB,推薦性標準代號采用GB/T.發布順序號于
50000者為工程建設標準,小于50000者為工業產品等標準。例如GB50011—2001,GB/T50344—2004(以前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代號采用GBJ)。
2.2.2 行業標準
它是由國家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在全國某一行業內實施。同時報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行業標準的代號隨行業的不同而不同。對”建筑工業”行業.強制性標準采用JG,推薦性標準采用JG/T:屬于工程建設標準的。在行業代號后加字母J。例如JGJ49—88,JGJ/T14—2004。另外.”城鎮建設”行業標準代號為CJJ(CJJ/T)。
2.2.3 地方標準
它由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在某一地區內實施。同時報國家和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標準的代號隨發布標準的省、市,自治區而不相同。強制性標準代號采用“DB十地區行政區劃代碼的品兩位數”,推薦性標準代號在斜線后加字母T;屬于工程建設標準的,不少地區在DB后另加字母J。例如:北京市DBJ Ul一602—2004;河南省DBJ41/T046-2002;
2.2.4 企業標準:它由企業單位制定.在本企業內實施。企業產品標準報當地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標準代號為QB。
2.2.5 當標準只做局部修改時.在標準編號后加(××××年版)。
2.2.6 四級標準的編制原則是下一級標準提出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上一級的標準.可以提出更高的要求。國家標準為最低標準.也可看作市場準入標準.
2.3 標準的分類:按照標準的法律屬性.我國的技術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類。
2.3.1 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屬性,在規定的適用范圍內必須執行
2.3.2 推薦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具有技術權威性,經合同或行政性文件確認采用后.在確認的范圍內也具有法律屬性。
2.3.3 我國實行的是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相結合的標準體制。
2.4 我國工程建設標準有三種表達形式:
2.4.1 標準——內容通常是基礎性和方法性的技術要求。
2.4.2 規范——內容通常是通用性和綜合性的技術要求。
2.4.3 規程——內容通常是專用性和操作性的技術要求。
2.5 自2000年起.建設部發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對現行強制性國家和行業標準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節能和公共利益等內容的強制性條文進行匯編。其目的是重新界定強制性條文的范圍.它相當于WTO要求的“技術法規”。并通過施工圖審查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確保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