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四)考試收費標準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收費標準按照魯價費發〔2010〕125號文件執行,即:《社會工作綜合能力(初級)》、《社會工作實務(初級)》、《社會工作綜合能力(中級)》、《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每人每科62元,《社會工作實務(中級)》每人每科68元。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魯價費發〔2004〕56號和魯價費發〔2004〕196號文件執行,即每人每科62元。質量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魯價費發〔2004〕196號文件執行,即每人每科60元。
四、報名條件
(一)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參加質量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有關質量工作法律、法規,熱愛質量專業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參加質量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
參加質量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本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從事質量專業工作滿5年。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各項條件。
對在《暫行規定》發布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職務的質量專業人員,只參加“質量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或“質量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質量專業相應級別的資格證書。
(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考條件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 ,并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2、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 2 年;
(3)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
(4)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5)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3、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社會工作滿 6 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 4 年;
(3)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 3年;
(4)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 1 年;
(5)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6)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
4、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報考條件中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5、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土地登記代理人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2、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5、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6、2002年12月18日前以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只參加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和土地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附件:2011年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時間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