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五)備案、公告
1.主辦司局將注銷的探礦權項目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2.主辦司局負責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進行公告。
(六)資料歸檔
主辦司局將批復后的全套材料整理歸檔。
三、申請材料要件
⑴《探礦權注銷申請書》(原件,3份);
⑵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原件或復印件,1份);
⑶項目成果資料匯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1份);
⑷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1份);
⑸勘查許可證原件。
四、審批時限
自受理地質調查申請項目之日起至簽發之日止,時間為20個工作日。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在審查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或對有關情況做出進一步說明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