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一、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分別按下列情形處理:
(1)不需要改變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且符合規劃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手續;
(2)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除外。
二、 申請與受理
1 ,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 審查,確定協議出讓方案
1, 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并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2 ,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當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條件評估。
3 , 核定出讓金額,擬訂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協議出讓金額,并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3.1 申請人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分別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外語學習網
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2)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