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資格,又稱侵權行為能力。凡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民事主體,將對自己行為造成的違法后果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基于公平理念,也應當具有民事責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對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例題: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2004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試題)
A.和自然人一樣,各個法人之間具有平等一致的民事權利能力
B.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C.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發生和消滅的時間是一致的
D.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由它的機關或工作人員來實現
答案:A
解析:盡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畢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各種限制且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