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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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家對從事
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土地登記代理人實行定期登記制度,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申請登記的人員的,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登記證書》,經登記后方可以土地登記代理人名義,按規定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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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必須受聘于一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個人不能獨立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活動。
土地登記代理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代理服務合同。
土地登記代理人員要妥善保管資格證書,若證書遺失,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嚴禁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證書。
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向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