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第三章 對外投資的審批程序
第七條公司投資管理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對公司的擬投資項目進行研究論證,提出建議,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方案及相關文件資料等投資論證材料,為決策提供依據。
第八條投資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投資論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投資的主要內容、投資方式、資金來源、各主要投資方的出資及義務、協議主體具體情況、投資進展、項目建設期、市場定位及可行性分析、以及需要履行的審批手續、投資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第九條公司對外投資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司投資管理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對擬投資項目進行調研,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可行性作出分析和論證;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方案及相關材料報公司戰略委員會審議;
(三)公司戰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投資審批權限及程序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章 對外投資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對外投資項目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后,公司總經理組織實施,投資管理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投資項目的具體落實,必要時可成立項目實施小組。
第十一條投資管理部門、相關業務部門或項目實施小組應對項目的建設進度、資金投入、運作情況、收益情況等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做出投資評估,提出評估報告呈送公司管理層,并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可對公司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核查。
第五章 對外投資的轉讓和收回
第十三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一)按照合同、協議規定,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二)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三)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資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發生時。
第十四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一)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二)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無市場前景的;
(三)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五條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和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和權限相同。
第六章 對外投資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公司證券部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編制公告并進行披露。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