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1.1.5(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重要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
保險利益的構成有三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被法律認可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二是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或事實上的利益
◆三是必須是經濟上能確定的利益,即可通過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
(2)最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1)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4)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
補償原則的核心是維護保險作為一個社會經濟制度的積極意義。
(4)代位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權。
11.1.6(熟悉)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特點
(1)承保風險的特殊性
◆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風險,同時,還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
◆承保的風險標的中部分處于裸露于風險中,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低于普通財產保險的標的
◆工程在施工中始終處于一種動態的過程,而且存在量的交叉作業,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使風險程度加。
(2)保障的綜合性
(3)被保險人的廣泛性
(4)保險期限的不確定性
◆保險期限:一般根據建設項目工期確定
◆保險期限起止點: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和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的。
◆為此,工程保險通常采用的是工期費率,而較少采用年度費率。
(5)保險金額的變動性:工&&程保險中物質損失部分針對的標的的實際價值,在保險期限內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不斷增長的,在保險期限內,不同時點的實際保險金額是不同的。
11.1.7(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意義
(1)能夠合理運用風險轉移機制,保證工程按時按質完成
(2)有助于加強對施工單位的風險管理,減少風險和損失的發生
(3)有利于保障出資人和貸款人的資產安全
(4)工程保險的引入是我國工程建設體制與國際接軌的重要環節
(5)工程保險是工程建設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