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是指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2、征稅依據: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3、特點:一是具有行為稅的特點;二是具有稅收用途補償性的特點;三是實行一次性征收;四是耕地占用稅以縣為單位,以人均耕地面積為標準,分別規定單位稅額;五是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的確定具有較的靈活性。
4、納稅義務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5、征收范圍: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6、稅收減免:屬于下列&&情況的可以減免耕地占用稅:軍事設施用地;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炸藥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