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獎勵先進,嚴明紀律,懲罰違章違紀是激發員工努力工作,忠于職守,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為保護員工的正當權益,促使每位員工自覺遵守規章制度,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使干得好的員工精神上和物質上都得到鼓勵。
二、獎勵辦法
獎勵一般分部門獎勵和單位獎勵。
(一)部門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部門經理從掌握的獎金中實施獎勵。
1微笑服務,體現程序、效率、溫暖、主動,服務效果好;
21個月之內多次受到客人和上級表揚;
3工作勤奮認真、自覺奉獻,績效顯著;
(八)處分作用期限
凡受過警告以上處分者,當年獎金不能全額享受。凡上半年受一個警告處分者,半年獎金享受30%,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獎金全免。年內受一個警告處分者,年終獎金享受70%,受記小過處分者,年終獎金享受30%,受記過處分者,年終獎金全免。凡因改正錯誤表現突出而被撤銷處分者,從撤銷之日起的獎金發放不受影響。
四、員工的申訴權
員工有申訴的權力,凡對獎勵或處分有異議者,可自宣布之日起3日內向本部門或質檢辦、人事部提出申訴,由廈人事部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自申訴之日起30日內做出最后決定。
人事部對申訴事件未做最后決定之前仍按原決定執行。如果人事部超過30日未作答復,申訴者可直接向總經理申訴。主管部門對申訴者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慎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