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工程建設項目評價
大綱要求:
了解建設項目經濟、社會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與評價程序。
3.3.1工程建設項目經濟評價
(1)審批制下建設項目的評價依據
對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進行項目的經濟評價,對于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其經濟評價可根據投資方的要求,參照《方法與參數》進行。
(2)建設項目財務評價指標
項目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財務生存能力。
(3)國民經濟評價的適用范圍
國民經濟評價的適用范圍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利用外資項目且需要政府主權信用擔保的項目,需要政府核準的項目。
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包括:
1)財務評價;
2)國民經濟評價。
財務評價的內容。對于經營性項目,主要評價項目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財務生存能力;對于非經營性項目,可以只評價項目的財務生存能力。
3.3.2工程建設項目社會評價
建設項目社會評價的主要內容:
1)社會影響分析;
2)社會風險分析;
3)項目與所在地的相互適應性分析。
社會影響分析的目的是消除或盡量減少項目對當地社會的負面影響。
社會風險分析的目的在于盡量規避項目的社會風險。
3.3.3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
1)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功能規劃的要求;
2)堅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達標排放的要求;
3)堅持“三同時”原則;
4)力求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5)注重資源的綜合利用。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等三類。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制的規定如下:
1)實行審批制的項目,應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
2)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之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
3)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