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國推行招投標制度以來,經各級招投標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招投標工作已逐步走上程序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隨著《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合同法》的實施,使招投標工作在經濟發展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不斷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部分招標后項目由于不能嚴格按合同履約、項目經理長期不在位、拖欠工程款等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依然存在,導致工程質量、工期得不到保證,給經濟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管、規范招投標各方行為等手段來切實加以解決。
一、中標后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危害
經招標確定中標單位僅僅是項目建設的第一步,之后還有大量的工作,諸如施工合同簽訂、工程實施及變更、工程量調整、竣工后的結算等等,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往往存在以下問題:
(一)不按照招投標文件要求簽訂施工合同
部分項目在確定中標人后,招投標雙方不能按招標文件約定及時簽訂施工合同,甚至拋開中標結果及招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更有甚者、竟然簽訂“陰陽合同”。這樣做不僅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規定,而且在工程結算時造成諸多矛盾,引發不必要的訴訟。
(二)未取得有關手續就擅自施工
中標人確定并訂立施工合同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報招投標管理部門備案,辦理招投標備案手續,憑招投標備案手續,到有關部門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而部分業主往往以項目工期緊等為借口,在中標人確定后有的連合同都沒有簽訂就要求馬上進行施工;造成施工許可手續、質監手續滯后,嚴重違反法定建設程序。
(三)項目經理長期不在位
項目經理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是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全面負責的管理者及企業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身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然而,就是這樣重要的人物在施工過程中經常難覓蹤影。他們往往是開工時來幾天,項目實施到關鍵部分時親臨“視察”一下,其余的施工就全由項目副經理甚至是技術員或包工頭全權負責;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項目經理在位時間成為一紙空文。由于項目經理時常不在位,項目質量根本無法控制,也留下了一些安全隱患。
(四)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現象時有發生
由于部分地區建筑業管理松散,資質掛靠現象較為嚴重,非法轉包盛行;部分建筑企業常常只為收取有限的“管理費”而任意接受不具相應資質的企業掛靠,有的施工企業中標后直接將整個項目轉包,或將專業項目違法分包給不具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最終造成一流隊伍中標、二流隊伍進場、三流隊伍施工的局面,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引發安全事故。
(五)監理單位不盡責、施工單位偷工減料
由于監理的不負責任,給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提供了可趁之機,不合格的材料、未經檢測的材料全都用到了項目中,由于監理單位的不盡責,項目質量和工期都無法得到有效地控制,項目資金浪費現象嚴重。
(六)不按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有的項目資金“先天性不足”,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無法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及時付款,從而造成停工、窩工。由于業主不及時付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并引發許多社會問題,與構建和諧社會格格不入。
(七)隨意變更設計內容,隨意變更工程量
由于招標單位在項目決策、施工管理方面都缺乏足夠的經驗,缺乏科學決策,僅憑施工單位一面之詞就盲目變更設計內容,造成工程款的增加;有的工程變更內容簽證不全,違規簽證,有的簽證不及時、事后補簽,這些現象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變更簽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