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按固定總價方式結算工程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不同風險范圍,可以或者不能調整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超出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內的工程量或質量標準變化,應按照司法解釋規定據實結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的審價期限內審價,視為認可施工人報價;合同約定,既可以體現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在履約甚至結算階段作出。
【案情簡介】
2002年3月15日,大發房地產公司與精細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精細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某市廣達路的新發大廈。施工范圍包括:框架18層,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土建、水、電、暖、衛、電氣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積20000平方米。工程價款暫定1900萬元,建筑材料價格漲跌幅度為目前市場平均價格20%內時,合同價不能調整;圖紙范圍內的設計變更,可調整工程價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萬元。開工時間為2002年5月1日,竣工時間為2003年11月底。甲方先支付工程總價8%的工程款,以后按施工形象進度支付,工程進度款支付到70%時,逐月扣回工程預付款。余款扣除5%保修金后,在工程竣工后10日內支付。工程質量標準為優良,如獲魯班獎,則按工程總造價的10%給予承包人獎勵;工程質量未達到優良標準的,則扣罰工程總造價的10%。工期拖延和工程價款拖延支付,均按照拖延一日向對方支付2000元標準執行。
合同簽訂后,精細建筑公司開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精細建筑公司將部分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包括:消防系統工程、通風空調工程、地輻射采暖工程、電梯工程、外墻裝飾、高壓電氣設備工程、正負零以下結構工程。上述分包工程由精細建筑公司統一管理、驗收,大發房地產公司為此支付給精細建筑公司工程總價3%的配合費。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設計圖紙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面積及實際層高不符,雙方通過簽證決定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以后,雙方又通過設計變更簽證將合同約定的標準層平面增加兩層,總層高為20層,并為此對結構支撐部分作出相應調整。確認該部分工程工期4個月,造價280萬元。
新發大廈于2003年5月1日竣工,經發包人、施工人、設計人、監理人和規劃單位五方驗收合格,確認為合格工程。工程竣工后,精細建筑公司于2003年5月2日向大發房地產公司提交了工程結算書,確認工程造價為2500萬元。大發房地產公司對施工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遲遲不予答復,致使精細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2日通過公證處向精細建筑公司發出緊急催款函。催款函載明:“自大發房地產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28天內,就我司報送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向我司出具書面意見;如到期未出具書面意見,視為認可我司報送的結算文件內容,按報送文件結算。本函為施工合同組成部分,自大發房地產公司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大發房地產公司收發室工作人員簽收上述函件并加蓋收文專用章。
施工過程中,大發房地產公司已向精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共計1900萬元。
2003年10月1日,精細建筑公司在索要工程款無望的情況下,向工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大發房地產公司按照催款函上記載的內容,支付未付工程款600萬元及自工程竣工之日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拖延支付工程價款期間,按照合同約定,每日向施工人支付2000元。
大發房地產公司答辯稱:精細建筑公司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優良標準,應承擔違約責任210萬元;未在合同約定工期內完工,應按每拖延一日2000元承擔違約責任。工程結算文件中大量報價與事實不符,應由法院委托鑒定決定工程價款數額;施工人存在違法分包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不存在違約,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合同的性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訟爭建設項目取得《開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人主體適格。簽約時,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均存在違約行為。發包人未在催款函記載的回復期間內答復承包人,意味著催款函發生法律效力,發包人應按催款函記載的款項數額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欠款。發包人同時還應向承包人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催款函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2003年9月1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2003年9月1日起,大發房地產公司按每日2000元標準,向精細建筑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訟爭工程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施工人將部分主體結構工程分包屬違法分包行為,亦構成違約。
此外,大發公司還以工程結算文件存在大量不實內容為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分析被告答辯內容,除施工人報送的工程結算文件存在大量不實內容屬于答辯內容外,其他內容不是針對原告請求提出的答辯意見,而是發包人提出的為抵消、吞并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請求事頑,已構成獨立的訴訟請求,應提起反訴。在本案中,發包人未提出反拆,有權另行提起訴訟。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大發房地產公司向精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00萬元及利息(自2003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執行);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大發房地產公司按每日2000元標準,向精細建筑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自2003年5月30日起至付清工程欠款之日止);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