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觀點和理由】
觀點一:結算工程款應綜合考慮合同約定和變更合同價款因素
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為固定總價。本案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結算方式為固定總價的結算方式。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第13條規定:“發承包雙方當事人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本案施工合同約定,施工范圍:框架18層,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土建、水、電、暖、衛、電氣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積20000平方米。工程價款暫定1900萬元,建筑材料價格漲跌幅度為目前市場平均價格20%內時,合同價不能調整;圖紙范圍內的設計變更,可調整工程價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萬元。
合同約定表明,1900萬元為固定總價的結算方式。“建筑材料價格漲跌幅度為目前市場平均價格20%內時,合同價不能調整”屬于建設部規章規定的“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范疇。“圖紙范圍內的設計變更,可調整工程價款”,為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可調整的風險范圍;“但調整幅度上下不超出200萬元”,為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可調的風險系數。目前,建筑市場大多數施工合同采取固定總價的方式結算工程價款,一般都約定有可調整合同價款的風險范圍,即屬于建設部部頒規章規定的“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因素的情形。從理論上講,采用固定價作為結算方式的建設工程一般為工程量小、價款少的工程,一般適用于500萬元以下的小額工程。工程量大、工程費用高的工程一般適合采用可調價的方式結算工程價款。成本加酬金的結算方式適合于翻建、改建舊工程的建設項目。但目前我國建筑市場未按照理論上設定的三種結算方式,結合工程性質和工程量大小進行結算;而是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的要求,主要采取可調價和固定價方式進行工程結算。
本案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施工企業承建的房屋加層,變更了原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設計變更已經超出了設計圖紙范圍,并因此引發相應的工程結構變更。工程價款按固定價結算,是指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即在“圖紙范圍內的設計變更,可調整工程價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萬元”。本案加層部分引起的工程量變化,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調價風險范圍,而應按實際造價,另行據實結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16條第2款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本案即屬于因設計變更導致的工程量變化,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據實結算。本案雙方當事人以簽證方式確認因設計變更致工程量增加,而引發工程價款增加數額為280萬元,工期延長4個月。按施工合同和設計變更后的簽證內容,本案工程建設項目價款的約定方式為:“在1900萬元固定總價范圍內,按照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可調整合同價款;對于風險范圍外,因設計變更,導致增加的工程量價款為280萬元。”如本案設計變更后增加的工程造價沒有約定且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對整體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或按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參照簽約時的市場價格信息,據實結算工程款。
觀點二:發包人未在催款函約定期間回復,視為認可施工人報價
本案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由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三部分組成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并經五方驗收合格后,向業主報送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業主拖延審價,致使工程結算無法繼續進行。在此種情況下,施工人向發包人發出了經公證的緊急催款函,并約定了審價期間。此函性質為要約,發包人簽收此函即為承諾,視為接受函示內容,成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受此函內容約束。《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第(2)項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第2款約定,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沒有約定的,可認可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原建設部規章與《司法解釋》比較而言,按規章規定,施工人“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不需要“當事人約定”這一前提;而適用《司法解釋》的前提必須是有“當事人約定”,否則,不能按照施工人報價結算。本案施工人在向發包人發出緊急催款函上注明,甲方在函示期間內不能回復意見,視為認可施工人報價。此函示屬于當事人約定范疇,應當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
延伸此問題,按原建設部發布的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款第33.3條規定的內容,如發包人在28天內未審價的,能否按照《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產生“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23號《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約定,不能簡單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可施工人報價;合同約定,既可以體現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在履約甚至結算階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