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施工噪聲擾民費
對于一些施工場地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擾,被居民以施工干擾正常生活為由,對其夜間施工提出投訴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申請,由環保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噪聲值標準進行測評。施工噪聲超過標準值時,環保部門應當確定噪聲擾民的范圍,并出具測定報告書。凡經環保部門測定,并確定補償范圍和簽訂補償協議的,簽約雙方應當按照協議認真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有些情況是例外的例如因各類搶險施工造成噪聲擾民的,對附近居民不予補償。由搶險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搶險工程周圍居民的工作,確保搶險工程順利進行。本條規定自1996年由政府頒布以來一直有效。
(八)地下水資源費
我國于1989年頒布了一項“地下水資源養蓄基金”,到1996年北京又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大家可以看出由“地下水資源養蓄基金”到地下水資源費,范圍變寬,最初的“地下水資源養蓄基金”已經在維持原收費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合并計入“地下水資源費”一起收費。地下水資源費是為加強本市地下水資源的養蓄和保護,控制地下水資源超量開采,依據規定征收的。凡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的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使用自備井的(包括開鑿新自備井)或經批準增加自備井用水量的,以及超計劃使用自備井水的,都必須按規定交納地下水資源費。從目前情況看,該項費用仍然需要繳納。
(九)環境影響評估費
不是每個項目都會發生環境影響評估費,應該根據項目的不同情況來確定。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明確指出: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建設方應當委托有一定資質等級的項目影響評價單位對項目可能會造成的重大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項目建設方,也應當委托有一定資質等級的項目影響評價單位對項目可能會造成的輕度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而對于環境影響很小的項目,則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只需在相關部門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就行了。
上述介紹的費用都是在初步設計概算過程中難以準確把握的,除此之外還有許多費用也要記取的,如勘查設計費、工程標底編制費、監理費、工程招投標管理費、工程招投標代理服務費、初步設計審查費等,這些費用在初步設計概算中比較常見,不易忘記或混淆,所以我就不再一一介紹了。
另外有一些費用是過去某個階段曾經征收過,但后來由于某種原因國家又下令停止征收的,如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發布收取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費”、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收取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和“測繪儀器檢測費”和“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費”、由北京市園林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征收的“征地管理費”、北京市城市建設委員會征收的“散裝水泥使用保證金”等一些費用,在初步設計概算中這些費用應當停止計取。
三、結論
我們在對一個項目作概算時,一定要慎重考慮哪些費用應該計取,哪些費用國家已經停止征收了,哪些費用是針對這個項目來收的特殊費用。我們不僅要關心國家新發布的政策,更要關心國家又新廢除哪些政策。只有把這些問題都弄清楚了,才能準確地把該由項目本身負擔的費用分攤到項目上去。當然我這上面列計的費用項目可能還不是很全面,此文僅作拋磚引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