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產和委托加工的物資用于非應稅項目或作為集體福利
企業將自產和委托加工的物資用于在建工程等非應稅項目或作為集體福利的,按照稅法規定也應作為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若為應稅消費品還應計算繳納消費稅。
例如:A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產品成本為57000元,計稅價格(售價)為60000元,假如該產品為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率為10%,增值稅率為17%,則會計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73200
貸:庫存商品 5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00×17%=102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0×10%= 6000
如果上述產品不是在建工程領用,而是由福利部門領用,則會計賬務處理:
借:應付福利費 73200
貸:庫存商品 5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00×17%=10200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60000×10%=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