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一、不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債務人及銀行之間的應收債權出售協議不附有追索權的,即在所售應收債權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債權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其會計處理如下:
1、出售時,根據協議企業可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按協議企業從銀行實際取得的款項)
其他應收款-銀行 (協議中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現金折扣)
壞賬準備(售出應收債權已提取的壞賬準備)
財務費用(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金額)
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 (售出應收賬款金額與上述四個科目如為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某某單位(企業不再擁有收款權)
或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售出應收賬款金額與上述借方前四個科目如為貸方差額)
2、對該筆應收賬款中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現金折扣可能會與協議中預計的不相同,可分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第一種是等于協議中預計的金額,相應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發生銷貨退回等企業按規定出具紅宇發票)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沖減協議中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現金折扣)
第二種是大于協議中預計的金額,這時企業應將實際發生的折扣、銷貨退回等高于協議中的部分再補付給銀行,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1)借: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等,高于原預計金額)
此時“其他應收款-銀行”出現貸方余額,表示企業應支付給銀行一筆資金。
(2)借:其他應收款-銀行(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等金額高于原預計金額部分)
貸:銀行存款
如果沒有與銀行結算,則“其他應收款-銀行”保留貸方余額。
第三種是小于協議中預計的金額,這時銀行應將多收回的部分還給企業。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1)借:主營業務收入財務費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等,小于原預計金額)
(2)借:銀行存款(收到銀行退回的未發生的銷貨退回等部分的資金)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
舉例:某企業2002年1月1日將80萬元應收賬款出售給某銀行,該筆應收賬款已計提壞賬準備4 000元。銀行按應收賬款面值的3%收取手續費,并按應收賬款面值的5%預留暫扣款,以備抵可能發生的現金折扣、折讓或退回,到期銀行無論能否收回貨款,企業不再承擔與該項應收賬款的責任。企業實得資金736000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1月1日出售應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 736000
其他應收款-銀行(800000×5%)40000
財務費用(800000×3%) 24000
壞賬準備 4000
貸:應收賬款-某單位 800000
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 4000
(2)1月至2月,銀行共收到772 000元,發生現金折扣15000元、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12000元。其中對銷售折讓和退回按規定出具了紅字發票,可以沖減的銷項稅額為2040元,而現金折扣不符合扣除銷項稅額的規定,則會計處理為:
借:財務費用 15 000
主營業務收入不敷出 12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 040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 29040
(3)3月1日,企業與銀行最后結算:
借:銀行存款10960(40000—15 000—12000—2040)
貸:其他應收款-銀行 1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