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2頁
《暫行規定》中對附追索權的應收債權出售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在出售應收債權的過程中如附有追索權,即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有權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白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應收債權的壞賬風險由售出應收債權的企業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本規定中關于對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會計處理原則執行?!备鶕鲜鲆幎ǎ芍阶匪鳈嗟膽諅鶛喑鍪蹠r,與應收債權相應的風險并沒有轉移,企業就這筆應收賬款仍應計提壞賬準備。其會計處理為:
1、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出售所得資金)
財務費用(手續費)
貸:短期借款
盡管該筆應收賬款已經出售但風險沒有轉移所以不沖減應收賬款。同時企業應設置備查簿,詳細記錄此項應收債權的賬面金額,收款期限及回款情況。雖然計入短期借款,但依筆者理解在債權沒有到期前,企業不必向銀行支付借款利息,這段時間的利息銀行已從收購款中扣除。
2、發生銷貨退回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
3、銀行收回的應收賬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給企業部分。
(1)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等于原借給企業的部分: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賬款
(2)如果收回的應收賬款高于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銀行應將多收部分轉入企業賬戶:
借:短期借款 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3)如果收回的貨款低于原借給企業的部分,銀行應要求企業償還,如果企業賬戶有資金,銀行會根據協議將這筆資金直接從企業賬戶扣除,如果暫沒有資金供銀行扣除,則這筆資金仍作為短期借款予以保留: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賬款
銀行存款或
借:短期借款
貸:應收賬款
4、到期銀行收不回貨款,銀行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舉例:某企業2002年1月1日將10萬元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銀行按應收賬款面值的6%收取手續費,企業實際從銀行取得9萬元,收款期限為4個月,并規定如果到4月30日銀行不能收回該應收賬款,企業要償還原融資部分,并支付銀行利息(假定按月息1.6%)。此項融資應收賬款的風險仍由企業承擔,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1、出售應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90000
財務費用 6000
貸:短期借款 96 000
2、如果該筆應收賬款發生3 000元的折扣(不存在可以扣除的銷項稅額),銀行收回的貨款為97000元:
借:財務費用 3 000
銀行存款 1 000
短期借款 96 000
貸:應收賬款 100000
3、到期銀行沒有收回貨款,企業償還該筆資金:
借:短期借款96 000
貸:銀行存款 96 000
如企業沒有資金償還該筆借款,則不需進行會計處理。但下月末及以后沒有償還的每個月月末需支付1 536元(96000×1.6%)的利息給銀行:
借:應收賬款1 536
貸:銀行存款 1 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