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萬元貨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87萬元,并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還款協議簽訂后,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權申報了債權。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銀行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甲公司以所屬部分設備為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償還A銀行貸款本息。經甲公司、丙公司和A銀行協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設備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A銀行,但尚有2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3)2006年7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告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代理發布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購一批電子產品,尚欠甲公司貨款21萬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后,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萬元后,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萬元債權。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7.9萬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業破產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為20萬元。甲公司的全部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僅剩余價值1500萬元的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但該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給B銀行,用于擔保一筆2000萬元的借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2)A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由甲公司繼續償還?并說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5萬元,則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并說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共計37.9萬元應當如何受償?
正確答案:
(1)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4)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2.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了管理人,并發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在5月21日之前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到期日前,A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其中:欠款800萬元,違約利息200萬元;B申報到期債權1000萬元,該債權附有乙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C申報債權50萬元,該債權在一年后到期;D申報債權1200萬元,該債權附有在甲公司一棟樓房上設定的抵押權。在6月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認為:A的債權應當只計本金800萬元,不計違約罰息200萬元;B的債權不應當申報,而應當由連帶保證人承擔;C的債權未到期,不能確認;D的債權有抵押擔保,無需申報確認。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東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隨后,D要求拍賣抵押樓房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6月30日,甲公司為維持營業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該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1)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僅償還60%,并且分兩年支付;(2)公司股東將其擁有的50%的股份按照債權比例分配給一般債權人作為補償;(3)抵押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在兩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額支付;(4)自破產申請受理開始,所有債權停止計算利息。債權人會議對上述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分組表決。除擔保債權人組外,各類債權人組和出資人組都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甲公司在與擔保債權人組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批準了重整計劃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償第一筆債務之后,發現公司現金流嚴重不足,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執行。經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甲公司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支付的30%的清償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和其他債權人對A、B、C和D申報債權的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絕D為清償自己的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4)在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向銀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棟樓房提供擔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擔保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有異議的情況下,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6)在終止執行重整計劃后,甲公司能否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不合法。根據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公告之日為1月21日,債權申報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月21日。
(2)①對A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權人A可以就違約罰息申報債權。②對B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首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清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③對C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C有權申報債權。④對D的異議不成立。根據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在本題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必須申報。
(3)甲公司可以拒絕D的要求。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應暫停行使。
(4)甲公司的做法合法。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5)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且其擔保債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批準重整計劃。在本題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只是獲得了本金的全額清償,但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未得到公平補償,因此,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做法不符合規定。
(6)甲公司不能請求一般債權人返還已經清償的款項。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三、多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均有多個正確答案,每題所有答案選擇正確的得1分;不答、錯答、漏答均不得分)
1.劉律師在談論企業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權限時,認為人民法院對下列事項具有裁定權,其中正確的有()。
A.對破產申請有權裁定受理,也有權裁定不予受理
B.管理人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債權人會議經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和解協議,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D.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終結破產程序須經人民法院裁定
正確答案:ABCD解題思路:(1)選項A: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2)選項B:債權人會議表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時,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債權人會議經二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選項C: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予以公告;(4)選項D:破產程序的終結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A.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破產宣告的裁定
D.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正確答案:AB解題思路: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
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表決的下列事項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的有()。
A.通過重整計劃
B.通過和解協議
C.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D.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正確答案:AD解題思路: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4.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下列選項中,構成該項優先受償權的有()。
A.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保證擔保
B.破產人為自己的債務提供的質押擔保
C.破產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D.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的抵押擔保
正確答案:BC解題思路:(1)選項A: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別除權。別除權針對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不涉及保證;(2)選項D:如果第三人為破產人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債權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確可以行使抵押權,但別除權判斷的是"破產企業中"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是否需要優先清償債權人,因抵押物屬于第三人,不構成別除權。
5.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財產中,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有()。
A.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房屋
B.破產宣告后破產人得到的銀行存款利息
C.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用于抵押擔保的財產
D.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正確答案:ABCD解題思路: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選項AC),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選項BD)。
6.根據企業破產發了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可有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有()。
A.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B.破產宣告時附停止條件的債權
C.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D.管理人覺得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除實際損失之外,依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違約金
正確答案:ABC解題思路:(1)選項A: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2)選項B: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3)選項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應當申報債權,未依法申報債權者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4)選項D: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以實際損失申報債權,不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7.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注冊會計師中,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有()。(2009年原制度)
A.注冊會計師甲曾擔任債務人公司的獨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年前卸任
B.注冊會計師乙的父親是債務人公司的控股股東
C.注冊會計師丙因個人原因負債數額巨大,但與債務人公司無關
D.注冊會計師丁最近3年來一直為債務人公司作外部審計工作,熟悉該企業情況
正確答案:ABD解題思路:(1)選項A: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擔任管理人;(2)選項B: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3)選項C: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4)選項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不得擔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