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分析]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銷售的自產設備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范圍,對企業銷售設備并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企業會計制度》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使用說明中,對包括在商品售價內的服務費收入的會計處理方法作了明確規定:如果商品的售價內包括可區分在售后一定期限內的服務費,企業應在商品銷售實現時,按售價扣除該項服務費后的余額確認為商品銷售收入。服務費遞延至提供服務的期間內確認為收入。根據這一規定,企業應設置“遞延收益”科目,用來核算在銷售商品時收取的售后服務費。企業銷售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服務費,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確認的遞延收入,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發票注明或計算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以后各期結轉遞延收入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對售后服務期間發生的服務成本如何做賬,企業會計制度沒有明確。筆者認為,可以在“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中設置“售后服務成本”明細科目,發生與售后服務相關支出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應付工資”等科目。
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商品并收取售后服務費時:
借:銀行存款 245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遞延收益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57000
2.發生服務支出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8500
貸:原材料 4500
應付工資 3000
應付福利費 420
現金 580
3.2006年12月末結轉遞延收入時:
借:遞延收益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