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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分立小規模納稅人節稅之道

發布時間:2012-10-24 共1頁

 某商業批發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比較健全,符合作為一般納稅人條件,適用增值稅率17%,但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只占銷項稅額的10%。而且企業管理層估計,在未來的一段時間,企業規模不會有太大增長,經營業務項目也不會有大的改變。 
 
  籌劃案例 
 
  該企業年應納增值稅=100×17%-100×17%×10%=15.3(萬元),同時在未來的一段時間,企業規模不會有太大增長,經營業務項目也不會有大的改變。因此可以考慮的納稅籌劃方式為將企業分設為A、B兩個批發企業,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銷售額分別為60萬元和40萬元,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分設后: 
 
  A公司應納增值稅=60×3%=1.8(萬元) 
 
  B公司應納增值稅=40×3%=1.2(萬元) 
 
  減輕稅負額=15.3-1.8-1.2=12.3(萬元) 
 
  籌劃結果 
 
  如果分立以后企業規模擴大,達到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或者一些業務增值稅率高于稅負平衡點,其他業務增值稅率低于稅負平衡點,可以將兩個公司之間的業務分類安排。增值稅高于稅負平衡點的業務由小規模納稅人經營,增值稅率低于稅負平衡點的業務由一般納稅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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