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如某開發企業于2000年7月1日委托銀行發售年利率10%、為期兩年、面值為300萬元的企業債券,銀行按面值發售后將款項存入企業的銀行賬戶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銀行存款 3000000
貸: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3000000
企業應付給代理發售債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發行手續費和債券印刷費,應在按協議規定支付后記入“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在建工程”或“開發間接費用”、“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凡屬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債券發行費用,應記入“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凡屬與補充開發流動資金有關的債券發行費用,應記入“開發間接費用”或“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
如上述開發企業在委托銀行發售與補充開發流動資金有關債券時,商定按發售面值的5‰支付發行費用時,則在按規定用銀行存款支付15000元(3000000元×5‰)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間接費用或財務費用1 5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
開發企業應支付的債券利息,應按期計算記入“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在建工程”或“開發間接費用”或“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和“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的貸方。凡屬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的應付債券利息,應記入“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或“在建工程”科目的借方,凡屬與房地產開發有關在開發產品尚未完工之前的應付債務利息,應記入“開發間接費用”科目的借方;凡不屬于上述的應付債券利息,應記入“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
如上述開發企業按季計算應計債券利息,則每期應計債券利息為75000元(3000000元×10%×),在季末計算應計債券利息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間接費用或財務費用 75000
貸:應付債券——應付利息 75000
企業債券到期、支付債券本息時,應先計算應計未計債券利息,將它計入“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在建工程”或“開發間接費用”、“財務費用”科目的借方和“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的貸方。然后根據實際支付的全部債券本金和利息,記入“應付債券——債券面值”、“應付債券——應計利息”科目的借方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貸方。
上例中,上述開發企業于2002年6月30日應先計算該季應計債券利息,作如上相同分錄。然后于2002年7月1日用銀行存款支付債券本金3000000元和利息600000元。在支付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3000000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600000
貸:銀行存款 3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