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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新舊準則的比較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金融工具在我國資本市場開始逐步發展起來。世界范圍內要求對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為謀求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趨同,財政部于2006年制定和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主要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新舊準則無論適用范圍、初始成本還是后續計量方面都存在較差異,本文通過對新舊投資準則適用范圍、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盈虧、投資企業的賬務處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等作一比較,為實現新舊準則知識體系的轉換,理解新準則提供一些幫助。 
  一、適用范圍的比較 
  2001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主要用來規范企業購人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各種股票、債券、基金等形成的短期投資和企業購入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長期債權和長期股權投資。原準則就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新準則僅僅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內容進行了規范,即: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企業持有的能夠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除上述情況以外,企業持有的其他權益性投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經比較,兩者的差異表現在:新會計準則首先對投資的種類進行了重新分類,不再簡單地劃分為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三類。取而代之,原準則的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歸人《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僅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規范。 
  其次,新舊準則對權益法適用范圍有一定差異,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若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采用新準則規定的成本法核算,改變舊準則的規定的權益法核算。 
  二、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 
  2001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就權益法核算下規定初始投資成本于或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借方或“資本公積”貸方處理。 
  而新準則第八條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即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經比較,原準則設定股權投資差額的原因是: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可能是由于被投資單位按公允價值計算的所有者權益高于賬面價值,或被投資單位有未入賬的商譽。在這種情況下,低估的資產或未人賬的商譽,在計提折舊、攤銷費用等時,也按低估的資產價值確定其折舊、攤銷費用,從而虛增被投資單位的利潤、虛增凈資產,投資企業的利潤也會虛增。通過對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調整利潤,避免利潤的虛增或虛減。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差額,則可能是由于被投資單位的某些資產高估所致,或因經營管理不善等產生的負商譽。在這種情況下,高估的資產或未人賬的負商譽,在計提折舊、攤銷費用等時,按高估的資產價值確定,從而虛減被投資單位的利潤、虛減凈資產,投資企業的利潤也會虛減。 
  在會計處理時,股權投資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項目,當初始投資成本高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時,應按其差額相應調減初始投資成本;當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時,應按其差額相應調增初始投資成本。新的投資成本(即初始投資成本加或減股權投資差額后的余額)應等于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在投資時,新的投資成本加減股權投資差額應等于初始投資成本。 
  新準則對于企業多投部分視同形成的商譽,不調整成本,而少投資的部分作為當期損益。 
  三、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投資企業的處理 
  原準則規定,在權益法核算情況下,屬于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的凈虧損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投資企業應按持股比例計算應分擔的份額,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投資企業在具體確認被投資單位凈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這里所指“投資賬面價值”是指該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減去該項投資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金額。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包括投資成本、股權投資差額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時,如果損益調整明細科目不夠沖減,可以沖至損益調整明細科目出現負數,但不能沖減投資成本、股權投資差額及其他明細科目,此時損益調整明細科目會出現負數。 
  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使得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為零的,或者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而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至投資成本(即“投資成本”明細科目的余額)以下的,尚未攤銷的股權投資差額當期不再攤銷,直到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按分享的份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至投資成本后再予攤銷。在累積計算股權投資的攤銷期限時,不應包括暫停攤銷的期間。但在按投資合同確定的投資期限攤銷時,應在恢復攤銷以后的剩余期限內進行攤銷。 
  比如2003年甲以3870000元購乙公司普通股,占乙30%的股份,且具有重影響。甲公司2003年度所有者權益為11900000元, 2003年乙公司全年實現凈利潤2800000元;2004年5月10日宣告分配上年的現金股利1000000元,乙公司2004年全年發生凈虧損8000000元;2005年4月,甲向乙出售分期收款-批產品,價值100000元, 2005年發生虧損6000000元;合同規定,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 
  2004年乙公司發生虧損時,甲公司承擔的虧損額=6000000×30%=1800000(元);此時,甲公司賬面價值只有1575000元,所以只能沖“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1575000元。 
  而新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上例中2004年乙公司發生虧損時,甲公司承擔的虧損額=6000000×30%=1800000(元);此時,甲公司賬面價值只有1575000元,不僅沖“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1575000元,而且沖“長期應收款”100000元。仍有125000元虧損額未承擔,新準則規定借記投資收益125000元,貸記預計負債125000元。 
  經比較,當被投資企業發生重虧損時,原準則規定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 
  新準則在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發生的虧損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處理:首先,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其次,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足以沖減的,應當以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為限繼續確認投資損失,沖減長期應收項目等的賬面價值。最后,經過上述處理,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企業仍承擔額外義務的,應按預計承擔的義務確認預汁負債,計入當期投資損失。 
  被投資單位以后期間實現盈利的,企業扣除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處理,減記已確認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恢復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及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四、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投資企業的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2001)規定,投資企業在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并確認投資收益時,如果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中包括法規或企業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應按扣除不能由投資企業享有的凈利潤的部分后的金額計算。如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作為負債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這部分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投資企業不能享有,投資企業在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時,按實現的凈利潤扣除不能由投資企業享有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后的凈利潤計算。又如,承包經營企業所支付的承包利潤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投資企業在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時,應按扣除支付的承包利潤后的凈利潤計算。 
  例:甲企業于2006年1月1日取得聯營企業30%的股權,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賬面價值為600萬元,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零,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被投資單位2006年度利潤表中凈利潤為500萬元。甲企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5萬元。 
  新準則規定: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第十二條同時規定: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并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上例被投資單位當期利潤表中已按其賬面價值計算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為60萬元,按照取得投資時點上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的折舊費用為120萬元,如按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的凈利潤為440(500-60)萬元,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認的當期投資收益為132(440×30%)萬元。 
  經比較,計算確認投資收益的被投資企業凈利潤的基礎不同,原準則以被投資企業按賬面價值核算下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投資收益,而新準則按公允價值計算下企業的凈利潤確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 
  五、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1.權益法轉為成本法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2001)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由于其他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影響時,應中止采用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應在中止采用權益法時,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收回,沖減投資成本的賬面價值。 
  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響的,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經比較,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的前提發生較變化,原準則強調的是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影響。新準則強調首先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影響,其次強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兩個前提。 
  2.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2001)的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投資企業應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時,視為會計政策變更,應對股票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追溯調整,即按追溯調整后確定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成本。 
  新準則規定:因勵口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經比較,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前提發生變化,原準則規定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新準則強調的是共同控制或重影響但不構成控制。其次是轉換成本的不同,原準則強調的是視為會計政策變更,應對股票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追溯調整,新準則規定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新的入賬成本。 
  六、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準備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2001)規定,企業應該每年年末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逐項檢查一次,檢查某項資產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是否下降,投資質量是否降低。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則應將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投資的減值準備應按照個別投資項目計算確定。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投資收益,貸: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已確認損失的長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數額內轉回。 
  與《企業會計準則——投資》(2001)規范的范圍相比,有關投資的減值測試按照《企業會計總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商譽,不包括子公司歸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但對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下同)進行減值測試時,應當將歸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包括在內,調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然后根據調整后的資產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確定資產組(包括商譽)是否發生了減值。 
  七、提高了對長期股權投資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2001)規定,投資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的計價方法;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的期末計價方法,以及短期投資的期末市價;投資總額占凈資產的比例;權益法下,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會計政策的重差異;投資變現及投資收益匯回的重限制。 
  與《企業會計準則——投資》(2001)規范的范圍相比,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下列信息: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當期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合計金額;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制的情況;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與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及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經比較,兩者的披露范圍有較差異,新準則提高了對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信息披露的要求。 
  財政部從1993年正式啟動制定投資具體會計準則的項目,并于 1998年正式頒布,經過多次的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該準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而制定,新準則既具有中國特色,又基本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與原準則既有較差異,同時也更加合理、完善,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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