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發(fā)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售價核算庫存商品的,還應同時結轉進銷差價。
小企業(yè)支付的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其由受托方代收代
交的消費稅,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按規(guī)定準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按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單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yè)委托外單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