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視同銷售行為種類
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屬于比較特殊的一類業務。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人視同銷售行為: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③銷售代銷貨物;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⑧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近幾年來,由于會計制度改革的進程加快,不少新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相繼出臺。特別是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新會計準則以后,在企業會計體系上形成四套制度共存并行的局面,而且各類會計制度下對于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規范也不盡相同,致使許多會計實務工作者和學習者對這類業務的會計處理頗感困惑為此,本文通過對新準則的解讀,嘗試分析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
目前,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即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然后根據銷貨成本與銷售收入配比的原則結轉銷貨成本;第二種方法,即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上述八類視同銷售業務具體采用哪種方法進行會計處理,我們進行如下分析。
第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及銷售代銷貨物。
稅法中規定的這兩類視同銷售業務,在會計上的處理基本不存在爭議。
會計上,委托代銷有兩種方式:視同買斷方式和收手續費方式。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托方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人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在收手續費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托方應借記“委托代銷商品”,貸記“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當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根據代銷清單列的已售商品金額確認收入。
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也要看委托代銷的方式是視同買斷方式還是收手續費方式。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時,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在收手續費方式下,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時,按收取的手續費,作為勞務收入確認人賬,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第二,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在新會計準則中沒有這類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的明確依據,早期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第83號]要求: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應按對外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即按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借記“應付利潤”科目;按照應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照應計銷售額,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目前該規定仍適用,不過會計科目應按新準則調整,即:
借:應付股利或利潤
貸:主營業務收人(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