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我國關于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會計處理的規定發生了兩方面的變化:
一是作為后續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修理費用發生時,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不再采用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
二是由于修理費用計入發生當期的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企業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成本中不再包含固定資產修理費用這一內容。其中關于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不再采用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可以使會計信息更為謹慎,有利于防止會計信息的人為操縱,但不再考慮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與企業產品制造或勞務提供的相關性,而將其全部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
一、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全部計入期間費用產生的問題
固定資產是企業生產經營的物質技術基礎,具有單位價值高、使用期限長的特點,為維護其良好的技術狀態,在其使用過程中必然要發生修理費用。盡管在各行業、各企業中所使用的固定資產存在著較大差異,但將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在發生時一次全部計入期間費用帶來的問題是不容忽視的。
1、違背了應正確劃分成本費用與期間費用的成本核算原則。
成本費用是在產品生產或勞務提供過程中發生的、由產品或勞務負擔的費用,在其發生時應計入所生產產品的成本或所提供勞務的成本。期間費用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應由產品或勞務成本負擔的費用。之所以不應由產品或勞務成本負擔,主要是因為難于確認其歸屬的具體產品或勞務。將企業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修理費用中難以確認其歸屬的具體產品或勞務的修理費用,在發生時確認為期間費用有其合理性,但企業發生的可以確認其歸屬的具體產品或勞務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如為生產特定產品而專用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修理費用等,也一概計入期間費用,顯然違背了產品或勞務的成本核算原則。來采集者退散
為了計算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成本或所提供的勞務成本,必然要求正確劃分生產費用與經營管理費用的界限。企業的生產費用是進行產品生產或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與特定的產品生產或勞務提供存在著聯系,應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企業的經營管理費用與特定的產品生產或勞務提供不存在直接聯系,而與一定會計期間的聯系更為密切,因此應將其直接作為期間費用而不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根據上述成本會計的費用劃分原則,對于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是計入產品或勞務成本還是期間費用,可以按照其與所生產的產品或所提供的勞務的關系來明確其歸屬。如果一項固定資產屬于生產部門使用的,直接用于產品的生產或勞務的提供,即與產品的生產或勞務的提供存在著聯系,那么就應該進行對象化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如果一項固定資產屬于企業管理部門或銷售部門使用的,不直接用于產品的生產或勞務的提供,即與產品的生產或勞務的提供不存在直接聯系,那么就不能進行對象化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而應將其計入期間費用。
其中,對于與產品的生產或勞務的提供存在著聯系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還可以進一步根據所生產產品或所提供勞務的獨享或共享關系來進行分類,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或所提供的勞務成本中。如果一項固定資產僅用于單一產品的生產或勞務的提供,例如某一機器設備僅用于加工生產某一產品,這類生產或服務對象明確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修理費用必然與使用固定資產而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有著直接的聯系,應該將固定資產發生的修理費用直接根據成本計算對象全部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成本或所提供的勞務成本中;如果一項固定資產不僅僅用于一種產品的生產或勞務的提供,而是用于多種產品的生產或勞務的提供,例如某一機器設備同時被用于加工生產不同的產品,這類固定資產發生的修理費用同樣具有明確的成本計算對象,只不過對于某一種產品或勞務來說是一種間接的聯系,因此在處理上應先將其歸集到所設置的“制造費用”或“營運間接費用”等科目中,然后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攤計入對應的產品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