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東個人借款2008年有新規定:
財務人員在2008年底結賬前應注意2008年度新發的兩個文件:
其一:《關于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6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個人取得的股份分紅所得包括債權、債務形式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相抵后的所得。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債權、債務形式的股份分紅,應以其債權形式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去債務形式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的余額,加上實際分紅所得為應納稅所得,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在實際操作中還將會牽連到會計處理、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諸多問題的影響。
其二:《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它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它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㈠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它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它人員的;㈡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它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它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它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提醒注意:上述規定對外藉個人股東借款暫時不影響,但對如內資企業的股東就應注意其在公司的個人借款和往來余額,如有應及時要求其作相應的沖賬處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②關于其它職員借款2008年的新規定:
財務在2008年底結賬前還應注意上述財稅[2008]83號《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它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對“企業其它人員借款”的稅務風險。
提醒注意:2008年底結賬前如公司賬上如存在有其它個人借支的,應在年底應前要求相關人員作好適當沖賬工作,以避免給企業產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