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2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
(三)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屆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同屆。
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提名會長人選,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但調整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項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落實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理事會授權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和組織協會的秘書處開展工作;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通過。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國精算師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