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9頁
1、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裁定受理債務人深藍公司的破產申請,并指定A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在11月11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將深藍公司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1)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為2000萬元。其中包括: ①已作為建設銀行貸款等值擔保物的財產價值為250萬元; ②管理人發現深藍公司于2006年12月2日無償轉讓14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并于2007年11月2日將該財產全部追回; ③深藍公司綜合辦公樓價值800萬元,已用于對所欠甲企業500萬元貨款的抵押擔保,貨款尚未支付。(2)欠發職工工資200萬元、欠交稅款100萬元;管理人于8月16日解除了深藍公司與乙公司所簽的一份買賣合同,給乙公司造成了120萬元的經濟損失。(3)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40萬元。要求: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1)哪些屬于破產費用?哪些屬于共益債務?(2)對深藍公司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3)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萬元的經濟損失申報債權?并說明理由。(4)如果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建設銀行、甲企業均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在債權人會議上就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表決中是否享有表決權?并說明理由。(5)根據本題的具體數字,簡述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6)如果乙公司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其破產財產分配額,其分配額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2、紅太陽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股東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其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出資比例分別為40%、25%和35%。全體股東約定公司利潤分配比例分別為50%、20%和30%。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每2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審查。2007年12月,公司在利潤分配前,按照公司利潤的5%和10%分別提取了法定公益金和法定公積金。2008年3月20日,紅太陽公司擬單獨出資50萬元成立長城廣告有限責任公司,長城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登記成立,長城公司在登記時,紅太陽公司實際出資30萬元,另外20萬元出資在長城公司登記后1年內繳足。紅太陽公司同時規定,長城公司成立后的債權債務由長城公司單獨負責,紅太陽公司不承擔責任。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1)紅太陽公司全體股東約定公司利潤分配比例分別為50%、20%和30%是否合法?為什么?(2)紅太陽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每2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審查是否合法?為什么?(3)紅太陽公司在利潤分配前,按照公司利潤的5%和10%分別提取了法定公益金和法定公積金是否合法?為什么?(4)長城公司在登記時,紅太陽公司實際出資30萬元,另外20萬元出資在長城公司登記后1年內繳足是否合法?為什么?(5)紅太陽公司規定,長城公司成立后的債權債務由長城公司單獨負責,紅太陽公司不承擔責任是否合法?為什么?
3、甲鮮奶公司與乙農場,于2007年10月10日簽訂了一份買賣鮮牛奶合同,甲公司為買方,乙農場為賣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1)由乙農場于12月30日前分兩批向甲公司提供鮮奶10噸,每噸價格為15萬元,價款總計為150萬元;(2)甲公司應向乙農場給付定金25萬元;(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4)為保證該合同的按時履行,由丙公司作為乙農場的保證人與甲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在乙農場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該買賣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實際向乙農場給付定金。10月20日,乙農場向甲公司交付了3噸,甲公司按合同規定支付了45萬元貨款。11月,由于通貨膨脹價格幅上漲,乙農場便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的主張,要求將剩余的7噸鮮奶價格提高到每噸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乙農場提出的漲價要求,隨后乙農場于12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噸鮮奶,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生產,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農場增加違約金數額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對乙農場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農場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2)乙農場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能否依法成立?(4)甲公司要求乙農場繼續履行合同能否依法成立?并說明理由。(5)丙公司是否應對乙農場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五、綜合題
1、劉明于2007年6月被A證券公司聘用為股票交易操作人員,聘用前劉明持有東方上市公司(共1億股)股票3000股,錄用后繼續持有,并于2007年7月又購入2000股。黃林是為東方上市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B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師,認為東方上市公司股票很具有上漲潛力,2007年8月,在接受委托期間購買了10000股東方公司股票。B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報告公開后第10天購買了一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1月,黃林和B資產評估機構均轉讓了東方公司股票并獲利。范星是東方上市公司的董事,原持有的東方公司股份100000股。2007年7月又購入東方公司股份20000股,2007年11月將這20000股全部轉讓,獲利10萬元。東方公司一股東甲要求公司董事會收回范星所得收益,董事會未予接受。要求,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劉明2007年6月被聘用后持有和購買東方公司股票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2)黃林購買東方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B資產評估機構購買和轉讓東方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3)范星2007年7月購入、2007年11月轉讓東方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4)東方公司股東甲的要求是否合法?董事會拒絕應承擔什么責任?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