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9頁
(1)紅太陽公司全體股東約定公司利潤分配比例分別為50%、20%和30%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2)紅太陽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每2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審查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紅太陽公司在利潤分配前,按照公司利潤的5%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不合法,按照公司利潤的10%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利潤分配前,應當按照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同時,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公益金。
(4)長城公司在登記時,紅太陽公司實際出資30萬元,另外20萬元出資在長城公司登記后1年內繳足不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
(5)紅太陽公司規定,長城公司成立后的債權債務由長城公司單獨負責,紅太陽公司不承擔責任合法。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答案: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農場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根據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因此,甲乙雙方可以約定定金擔保方式,約定的數額25萬元,為主合同標的額的16.67%,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農場實際給付定金。因此,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農場給付25萬元定金雖然合法,但該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農場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對方有異議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雙方并未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并且也未協商一致。因此,乙農場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能夠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本案甲乙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20萬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達50萬元,已超過了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因此,甲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農場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5)丙公司不應對乙農場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是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則丙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不應對乙農場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綜合題
1、答案:
(1)劉明2007年6月被聘用后持有和購買東方公司股票不合法。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2)黃林購買東方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合法。B資產評估機構購買或轉讓東方公司股票的行為合法。證券法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3)范星2007年7月購入、2007年11月轉讓東方公司股票的行為合法。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案中沒有超過。但是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4)東方公司股東甲的要求合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中負有責任的董事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