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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經濟法復習指導:反不正當競爭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主要內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知識,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其表現、反不正競爭的管理機制和法律責任。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
  重點:
  1.掌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
  2.掌握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要點:
  1.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下列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虛假標識行為(4種)。即經營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2)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6類)
  (4)濫用行政權利行為,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利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為。(2類)
  (5)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
  (6)虧本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9類)
  (7)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8)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9)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3種: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者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10)商業誹謗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和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物的行為。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5):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條件;泄露標底;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等。投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5):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各投標人或者評價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等。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突出表現的兩種串通投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明確禁止規定。一種是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即投標者之間事先預謀,在投標過程中共同實施某種行為如抬高或壓低標價從中謀利的行為;另一種是投標者與招標者的串通行為,他們通過互相勾結,由招標人預先泄露標底,投標人取得競爭優勢,非排擠競爭對手。
  總結:以上11種行為的歸類,虛假行為2種(虛假標識行為、虛假宣傳行為);限制競爭行為2種(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濫用行政權利行為);不正當交易行為4種(商業賄賂行為、虧本銷售行為、強行搭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商業侵權行為2種(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誹謗行為);串通招投標行為1種。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有:經營者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額以被侵害的損失額為基礎;被侵害人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侵權人還應承擔被侵害者因調查該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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