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合伙企業的下例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7)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三)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